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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信访事项办理”解读

日期:2023-07-06

第一节调查处理

有权处理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事项,区分情况确定办理的方式和适用的程序,并按照规定和要求开展调查处理。

建议意见类、其他类事项,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直接回复

对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直接回复

对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职权范围,区分情况,适用相应法定途径办理:

(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六)属于以上五种情形之外的,适用信访途径处理,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

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适用信访途径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二节答复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类、检举控告类、其他类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信访人回复办理情况或履职情况。

适用信访途径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信访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

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

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单位执行;不予支持的,应当做好信访人的疏导教育工作。

政策原文:

信访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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