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务公开>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解读(二)

日期: 2022-09-20
字体:

     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信访工作条例》,明确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十七条对信访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我市也结合相关规定明确了相应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信访活动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四、危害公共安全

(一)妨碍交通安全。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为由,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一:柯某等人在北京上访,天黑后采取驾驶车辆加速行驶、关闭车灯、闯红灯等危险方法,随意冲撞在场人员。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柯某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二:张某在北京上访,经思想疏导后同意随工作人员一同乘车从北京返回。车辆在高速路行驶途中,张某突然从座位上扑向驾驶员抢夺方向盘,造成交通事故。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一:胡某因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满多次上访。某日,胡某在市政府接待场所上访时被安检人员发现携带弹簧刀、跳刀多把,拒不上交,危及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以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对胡某行政拘留七日。

案例二:王某因对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不满上访,经公安机关复核后仍不服,携带打火机、汽油乘坐公共汽车欲自焚制造事端,被驾乘人员及时制止。法院以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两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未经主管机关许可,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或者出现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情形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一:姚某反映政府非法占用耕地、克扣征地补偿款等问题,为向党委政府施压,组织村民30余人缠访闹访,在广场上聚集示威,拒不服从工作人员劝阻。公安机关以非法集会、示威对姚某行政拘留十五日。

案例二:粟某等人因反映家人被打伤住院,为引起政府重视,组织100余人拉横幅、喊口号到县政府上访。县有关部门到现场维持秩序,上访人员拒不听从劝导,追打政府工作人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法院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判处粟某等人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二十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六、违法利用网络

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方式,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自伤、自残、自杀等,或者以帮助信访为名通过上述方式骗取他人公私财物,设立网站、通讯群组,用于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犯罪行为,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案例一:王某因感情受挫恣意生事,在新冠防疫期间,谎称自己是新冠病人,并拍视频上传到网络,引起社会恐慌。公安机关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对王某行政拘留十日。

案例二:谢某因对法院判决不满,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公众恐慌。法院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位置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办: 重庆市信访办版权所有     重庆市信访办主办

ICP备案: 渝ICP备05003300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98

渝公网安备   50010302002281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