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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解读(一)

日期: 202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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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信访工作条例》,明确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十七条对信访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我市也结合相关规定明确了相应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信访活动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扰乱公共秩序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单位,机场、车站、码头等重要交通场站,或者在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聚众实施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静坐滞留、张贴散发材料、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等行为,或者实施跳河、跳桥、跳楼,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树木,服毒等自杀、自伤行为以及扬言实施自杀、自伤行为,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或无法进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一:牟某因物业管理问题与物业公司发生纠纷上访。在其与物业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仍带着家庭成员及亲属20余人围堵物业公司并纠缠物业公司负责人索要更多赔偿,引起100余名不明真相群众围观,严重扰乱单位秩序。公安机关以聚众扰乱单位秩序对牟某行政拘留十日。

案例二:李某因儿子饮酒过量经抢救无效死亡上访。为给卫生院施压索取巨额赔偿,李某组织50余人将儿子尸体停放在卫生院观察室内,用输液座椅堵住走道,携带煤气罐、汽油桶等到卫生院,致使该院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李某等人一年六个月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在各级党政机关,聚众实施强行冲闯、围堵大门通道,围攻、辱骂工作人员,强占办公场所,投掷石块杂物等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一:某客运公司负责人伪造承包经营合同,假称法院执行标的物为私人所有,为达到法院无法执行的目的多次上访。某日,组织12人聚众冲击法院,以法院工作人员打人为名对法官实施辱骂、推搡,让法官下跪等持续在法院办公场所吵闹4小时之久,影响法院工作秩序。法院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拒不执行判决等罪名,判处上述12人两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案例二:张某以亲属意外死亡是政府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多次上访,向政府索要巨额赔偿未果后,组织100余人将亲属尸体抬到政府办公楼内停放,占据会议室,导致政府部门无法正常工作。法院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三)聚众扰乱公共秩序、交通秩序。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及周边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按照规定购票,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无理取闹。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一:李某对非法营运被交通运输部门处罚不满,邀约100余人到交委、汽车站、政府办公大楼、人民广场等地聚集,次日凌晨才撤离,导致大量群众围观、周边交通堵塞,公安机关进行交通管制。法院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二:段某与他人商议向政府施压,解决客运车辆到期后经营权问题,组织车主150余人将车停运在客运站内,致使大量旅客滞留、客运秩序混乱,严重影响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法院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四)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个人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个人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一:汤某因装修款与他人发生争议,经政府部门多次调解无效,本人又不愿意通过法院诉讼,遂采取翻越铁栅门到区委、区政府闹访缠访等方式,辱骂政府工作人员,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单位秩序。公安机关以扰乱单位秩序对汤某行政拘留十日。

案例二:侯某借上访之名,十余年来数十次以各种理由,赴市、省、京等地缠访闹访,长期滞留、恶意打卡,并多次以各种借口向相关单位索要钱财,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法院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对侯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五)组织、资助非法聚集。多次组织、资助他人到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单位,机场、车站、码头等重要交通场站,或者到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阻塞交通或者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以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一:村民李某因对村委会处置征地问题上访,连续组织多人在市委、市政府门口聚集、围堵,影响正常办公秩序。公安机关以扰乱单位秩序对组织人员李某行政拘留十日。

案例二:代某、任某及赵某3人多次利用微信群煽动、组织小区业主集体越级上访。某日,3人在各业主微信群内煽动邀约小区数百名业主到市政府门前聚集签到,影响了市委、市政府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法院以组织非法聚集罪分别判处代某3人一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六)扰乱信访接待场所秩序。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推选代表;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在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任意损毁、占用信访接待场所,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一:王某带着年七旬的母亲办理低保,因不符合低保条件无法办理。工作人员向王某多次解释政策规定,王某不听劝说,后将母亲带至县信访接待室独自离开,扰乱信访工作秩序。公安机关以扰乱单位秩序对王某行政拘留七日。

案例二:童某因对法院判决不满,连续多次到省信访局上访,以举纸板、写标语、用扩音喇叭当众辱骂等方式扰乱信访接待场所秩序,砸毁信访接待室标识,引起群众围观,严重影响信访工作秩序。法院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判处童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寻衅滋事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一)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单位,机场、车站、码头等重要交通场站,或者在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实施自杀、自伤、打横幅、撒传单、拦车辆、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等行为,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一:王某为讨要工资,爬上工地塔吊,不听从劝解在塔吊上滞留三个小时,引起大量群众围观,导致地面交通堵塞,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公安机关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王某行政拘留十日。

案例二:王某将数年前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申请复查,复查机关以超期为由不予受理。王某不服闯入办公场所,辱骂工作人员、抢夺工作人员文件袋,阻挠工作人员正常办公,严重扰乱单位秩序。公安机关以扰乱单位秩序对王某行政拘留十日。

案例三:姚某因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满,在轨道交通站台欲跳轻轨轻生,导致当天线路全线列车停运40多分钟,沿线大量乘客滞留,交通严重拥堵瘫痪。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追逐、拦截、辱骂、恐吓、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一:刘某因要求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多次到教委上访,在教委办公室摔坏工作人员手机、座牌,砸坏办公电话,造成恶劣影响。公安机关以故意损毁财物对刘某行政拘留五日。

案例二:郑某以宅基地被开发商非法占用等为由上访,经调查其宅基地被依法征用,但郑某先后13次到镇政府和县政府上访,采取冲砸窗户玻璃、电动大门及其他设施等行为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数额较大,造成恶劣影响。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三:某小区业主对车库产权归属有异议,免费停车数年。部分业主为达到长期免费停车目的,不顾相关部门多次解释和劝阻,阻挠物业公司安装车库道闸杆,用脚踢、棍击等方式将小区进出口的智能道闸、折叠杆、车牌识别仪、摄像机、LED显示屏设备损坏,数额较大,造成恶劣影响。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涉案人员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

(三)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诽谤他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一:李某因做生意亏损,心理失衡,在微信群中发布信息扬言炸派出所、炸公安局等言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公安机关以扬言实施爆炸对李某行政拘留十日。

案例二:文某因不愿排队接种新冠疫苗,谎称注射疫苗不安全,并将信息和评论发布至海外网站,引起恐慌。公安机关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对文某行政拘留十日。

案例三:宋某因犯罪被法院判刑,以法官量刑过重多次上访,为报复多次向纪委、政法委、检察院等单位领导举报,谎称法官受贿,意图使其受到刑事追究,后经纪委核查反映不属实。法院以诬告陷害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三、阻碍执行职务

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袭警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一:张某因水库承包问题与所在村集体发生纠纷多次上访后,私自在水库河道设置铁丝、竹竿,阻止巡护人员巡库,强行下网捕鱼,与巡护人员发生纠纷。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张某不听劝阻,辱骂民警,阻碍执行公务。公安机关以阻碍执行职务对张某行政拘留五日。

案例二:刘某以被拖欠工资为由多次到当地政府、北京中南海等地上访。上访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造成恶劣影响。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两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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