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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000MB16594724/2021-00078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 主题分类 ]信访 [ 成文日期 ]2021-05-11 [ 发布日期 ]2021-05-11 [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 有效性 ]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试行)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信访事项按照“法定途径优先”原则,通过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的信访事项具体分类梳理如下:

一、 申诉求决类请求

主要指:信访人与地方金融组织(即:属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机构)产生的业务纠纷和服务纠纷;不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等行为;不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

  1. 业务及服务纠纷

  1. 主要内容:

  1. 地方金融组织相关业务纠纷;

  2. 地方金融组织服务纠纷。

2.法定途径:仲裁、诉讼。

3.主要依据:《民法典》、《合同法》、《民法通则》、《仲裁法》、《民事诉讼法》、《担保法》等。

(二)不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等行为

1.主要内容:

1)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注销审批;

2)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

3)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变更审批;

4)典当行设立、变更、注销审批;

5)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变更、注销审批;

6)商业保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审核;

7)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审批;

8)交易场所设立、变更、注销审批

2.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重庆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重庆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

(三)不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行为

1.主要内容:

1)对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4)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终止业务经营许可的;

5)不服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的。

2.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二、 揭发控告类请求

主要指:检举、揭发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等行为;检举、揭发地方金融组织违法违规行为。

(—)揭发控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等行为

1.主要内容:

1)反映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

  (2)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企业等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3)失职渎职,对区域性金融风险失管失察,造成影响的;

4)反映党员干部官僚主义、脱离实际,脱离群众;

  (5)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使用干部;

  (6)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违反“八项规定”等;

  (7)其它违反党纪政纪问题。

2.法定途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本级或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二)揭发控告地方金融组织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1.主要内容:反映地方金融组织在经营活动中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2.法定途径: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举报。

3.主要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重庆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

(三)揭发控告非法金融活动

1. 主要内容:检举揭发有关组织或个人存在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行为。

2.法定途径:向属地公安机关及对应行业主管部门举报。

3.主要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典》等。

三、意见建议类请求

主要指: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制定和实施的行业监管规章、制度和办法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信访条例》、《重庆市信访条例》包含的其他信访事项。

  1. 法定途径

向市金融监管局信访部门提出。

(二)主要依据

《信访条例》、《重庆市信访条例》。

四、 信息公开类请求

主要指: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1. 法定途径

向市金融监管局

政府信息公开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1. 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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