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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一、揭发控告类信访投诉请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线索涉及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的行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组织章程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一)揭发市场准入违法违规类
1.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
法律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2.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
法律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3.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法律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4.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公司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
法律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5.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
法律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6.清算组不依照《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
法律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7.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
法律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8.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为名义的。
法律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9.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 6 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 6 个月以上的,
法律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10.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法律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11.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法律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12.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
法律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13.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法律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14.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
法律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15.企业法人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法律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16.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法律依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17.应当申请办理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
法律依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18.企业法定代表人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19.企业未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法律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
法律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应当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具名举报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举报材料转交有权管辖的行政机关,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具名举报人。
21.办理企业生产许可时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生产许可批准的。
法律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批准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22.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时,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注册或许可批准的。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食品许可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二)揭发市场经营违法违规类
23.揭发涉及市场监管职责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24.揭发涉及市场监管职责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违规行为的。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
引导解决途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25.揭发涉及市场监管职责的农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农药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举报事项,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具名举报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举报材料转交有权管辖的行政机关,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具名举报人。
26.揭发涉及市场监管职责的拍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法律依据:《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举报事项,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具名举报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举报材料转交有权管辖的行政机关,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具名举报人。
27.揭发涉及市场监管职责的销售假冒伪劣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的。
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举报事项,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具名举报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举报材料转交有权管辖的行政机关,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具名举报人。
28.揭发涉及市场监管职责的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法律依据:《旅游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举报事项,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具名举报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举报材料转交有权管辖的行政机关,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具名举报人。
29.办理保健食品品种备案、生产许可或食品经营,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备案或许可批准的。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
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市局依法查处。
30.揭发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违规行为的。
法律依据:《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
引导解决途径:由管辖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31.揭发合同格式条款违法违规行为的。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和《侵害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管辖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32.揭发涉嫌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
法律依据:《反垄断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市场监管总局或经授权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33.揭发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34.揭发虚假宣传行为的。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35.揭发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诋毁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36.揭发违反军服管理行为的。
法律依据:《军服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中有关军服仿制品鉴定结论不服的,引导其向省军区或者市军分区军需主管部门处理。
37.揭发直销违法行为和传销违法行为的。
法律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举报事项,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具名举报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举报材料转交有权管辖的行政机关,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具名举报人。
38.揭发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违法行为的。
法律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举报事项,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具名举报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举报材料转交有权管辖的行政机关,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具名举报人。
39.揭发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违法等侵权违法行为的。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
引导解决途径: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能范围的,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40.揭发虚假违法广告的。
法律依据:《广告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41.揭发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型式批准或者样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资料失密,给申请单位造成损失的。
法律依据:《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
实,依法予以处理。
42.揭发计量被授权单位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开展业务的。
法律依据:《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
实,依法予以处理。
43.揭发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的。
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44.揭发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法律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45.揭发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法律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46.揭发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47.揭发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法律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48.揭发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
法律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49.揭发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50.揭发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
法律依据:《认证认可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51.揭发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
法律依据:《认证认可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52.揭发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法律依据:《认证认可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53.揭发认证机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法律依据:《认证认可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54.揭发认证机构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法律依据:《认证认可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55.揭发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
法律依据:《认证认可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56.揭发认证机构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以及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法律依据:《认证认可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57.揭发认证机构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法律依据:《认证认可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58.揭发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
法律依据:《认证认可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59.揭发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
法律依据:《认证认可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60.揭发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
法律依据:《认证认可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61.揭发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以及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
法律依据:《认证认可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62.揭发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
法律依据:《认证认可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63.揭发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64.揭发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65.揭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工作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或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以及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66.揭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67.揭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68.揭发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69.揭发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70.揭发气瓶监检机构未对气瓶实施逐只监检或监检项目不全或者未监检而出具虚假监检报告,以及经监检合格的气瓶出现严重安全质量问题,导致受检单位制造许可证被吊销的。
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71.揭发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72.揭发特种设备生产企业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73.揭发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74.揭发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75.揭发违反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
实,依法予以处理。
76.揭发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77.揭发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78.揭发违反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79.揭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80.反映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要求的。
法律依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引导解决途径: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三)控告检举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类
81.控告检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公务员和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
法律依据:《监察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调查处理。
82.控告检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党组织和党员违纪行为的。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具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二、申诉求决类信访投诉请求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诉,要求重新作出准入、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以及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备案、行政裁决等非许可类行政业务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组织章程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一)不服市场准入、许可管理类
83.申请人申请办理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对登记主管机关作出不予核准登记决定不服的。
法律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行政许可法》。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84.申请人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对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登记决定不服的。
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行政许可法》。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85.申请人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对登记主管机关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不服的。
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86.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的。
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登记机关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87.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处理的。
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引导解决途径:由登记机关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88.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对登记主管机关作出不予核准登记决定不服的。
法律依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89.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对许可机关作出不予受理或许可决定不服的。
法律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90.申请人申请保健食品经营、品种备案、生产许可,对受理机关或许可机关作出不予受理、许可决定不服的。
法律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91.经营者因食品经营许可发生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处理的。
法律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食品经营许可机关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92.保健食品生产者因保健食品品种备案和生产许可发生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处理的。
法律依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省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93.申请人申请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的,对许可机关作出不予受理、许可决定不服的。
法律依据:《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94.申请人申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资质许可的,对许可机关作出不予受理、许可决定不服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95.申请人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限气瓶检验、安全阀校验、两工地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核准的,对核准机关作出不予受理、核准决定不服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96.申请人申请充装单位许可的,对许可机关作出不予受理、许可决定不服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97.申请人申请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对许可机关作出不予受理、许可决定不服的。
法律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98.申请人申请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对认定机关作出不予受理、认定决定不服的。
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9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信息不准确的。
法律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向发布信息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予以更正。
10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的。
法律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接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转交给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10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查询的。
法律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收到查询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答复申请人。
10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法律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03.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对被列入或标示为经营异常名录、异常经营状态有异议的。
法律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做出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经核实发现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列入或标示为经营异常名录、异常经营状态存在错误的,依法更正。不服决定的,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04.申请人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备案、行政裁决等非许可类行政业务(主要包括: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指定,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发,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授权,棉花、纤维复验仲裁, B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考核发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缺陷产品召回监管,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业锅炉、电站锅炉定型产品节能监督,特种设备事故调查,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基、标准状况的赋值比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考核,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初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家级)初审等),对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不服的。
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计量授权管理办法》《棉花复验仲裁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不服市场监督管理类
10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出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取消食品经营许可、取消行政许可等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产品质量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06.经营者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注册的复审、质量抽检以及复检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向注册、抽检的行政机关申请复审和复检,如对复审或复检的意见不服,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类
107.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要求经营者为其解决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赔费用、赔偿损失等诉求。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
报处理暂行办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采用行政调解方式处理。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内部申诉类
108.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人事处理和处分决定不服的。
法律依据:《公务员法》《监察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分别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再申诉。
109.所属党组织、党员、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对所受党纪政务处分、审查调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引导解决途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引导由具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部门和人事部门处理。
11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向劳动人事部门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引导其提起行政诉讼。
111.其他人员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争议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引导解决途径:由所在单位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引导其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
三、政府信息公开途径
政府信息公开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112.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开政府信息的。
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由发布信息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答复。
113.认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引导解决途径:引导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