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具备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通过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执法等法定途径处理投诉请求的权利。为进一步厘清信访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的受理范围,切实做好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结合市国资委现有职能,现将各类投诉请求受理渠道明确如下:
一、属于市国资委职责范围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一)产权管理。
1.投诉内容:反映所监管市属企业资产评估、资产处置、股权流转等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2.法定途径:逐级向涉事企业上一级企业、市国资委反映,向市信访办反映,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重庆市信访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国有股东转让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9号)、《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重庆市国资委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2007〕20号)、《重庆市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产〔2007〕148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国资发〔2009〕7号)、《重庆市国资委<关于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05〕67号)、《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资发〔2012〕7号)等。
(二)改革改制。
1.投诉内容:反映所监管市属企业在改制、上市、合并、分立、解散及破产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2.法定途径:逐级向涉事企业的上一级企业、市国资委反映,向市信访办反映,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重庆市信访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函》(国办发〔2006〕97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等。
(三)薪酬考核。
1.投诉内容:反映所监管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分配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2.法定途径:逐级向涉事企业的上一级企业、市国资委反映。
3.法律政策依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发〔2015〕18号)、《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6〕13号)、《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6〕14号)。
(四)责任追究。
1.投诉内容:反映所监管市属企业处理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2.法定途径:逐级向涉事企业的上一级企业、市国资委反映,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法律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一)违犯党的纪律的问题。
1.投诉内容: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违犯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问题。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法律政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
(二)违犯行政纪律的问题。
1.投诉内容:检举控告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犯行政纪律的问题。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法律政策依据:《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
(三)违法犯罪的问题。
1.投诉内容:检举控告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的问题。
2.法定途径:依法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举报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3.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1.投诉内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市国资委公开在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国资监管信息。
2.法定途径:申请信息公开;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6〕238号)。
四、不属于国资委职责范围投诉请求
1.投诉内容:反映劳动人事关系、劳动保障、经济纠纷、医疗纠纷、环境保护、征地拆迁、民政事务等涉及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问题。
2.法定途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和我市有关职能部门等发布的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有关规定处理。
本清单根据国资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情况实施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