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作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作出的行政给付行为
1.业务类别:优抚、安置、褒扬
2.投诉分类:军人抚恤优待、退役士兵安置、烈士褒扬。
3.行政给付行为内容:优抚对象抚恤金、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优待金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置期生活补助费发放,烈士褒扬金发放。
4.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5.主要法律法规政策
(1)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国家法规政策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烈士褒扬条例》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
(3)本市法规政策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的通知》(渝退役军人局〔2020〕23号)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建立“三属”地方优待补助金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3〕163号)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9年重庆市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渝退役军人局〔2019〕35号)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渝民发〔2018〕2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1〕106号)
《重庆市民政局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警备区政治工作局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民发〔2018〕149号)
(二)不服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业务类别:优抚、褒扬
2.投诉分类:伤残等级、烈士
3.行政确认行为内容:伤残等级评定、调整,烈士评定。
4.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5.主要法律法规政策
(1)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国家法规政策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烈士褒扬条例》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2〕83号)
(3)本市法规政策:执行国家标准
(三)不服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1)因负有优抚对象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经责令限期履行后逾期仍未履行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
(2)因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烈士褒扬金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
(3)因优抚对象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
(4)因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烈士褒扬金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
(5)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因其残疾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6)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
(7)未经批准迁移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
(8)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
(9)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活动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
(10)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法律法规政策
(1)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国家法规政策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烈士褒扬条例》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3)本市法规政策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的通知》(渝退役军人局〔2020〕23号)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建立“三属”地方优待补助金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3〕16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1〕106号)
(四)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法律法规政策
(1)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国家法规政策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
(3)本市法规政策:执行国家标准
(五)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法律法规政策
(1)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国家法规政策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
(3)本市法规政策:执行国家标准
二、检举控告类投诉请求
检举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业务类别:优抚、安置、褒扬
2.投诉分类:抚恤优待中的违法行为,退役士兵安置中存在违法行为,烈士褒扬中的违法行为
3.投诉的违法行为:
(1)负有优抚对象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经责令限期履行后逾期仍未履行的行为。
(2)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烈士褒扬金的行为。
(3)优抚对象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行为。
(4)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烈士褒扬金的行为。
(5)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的行为: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因其残疾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6)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行为。
(7)未经批准迁移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的行为。
(8)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行为。
(9)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活动的行为。
(10)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行为。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法律法规政策
(1)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国家法规政策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烈士褒扬条例》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2〕83号)
(3)本市法规政策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优待补助标准的通知》(渝退役军人局〔2020〕23号)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建立“三属”地方优待补助金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3〕163号)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9年重庆市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渝退役军人局〔2019〕35号)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渝民发〔2018〕2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1〕106号)
(二)检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反映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投标;违反规定向法人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法律法规政策
(1)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国家法规政策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
(3)本市法规政策:执行国家标准
(三)检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反映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法律法规政策
(1)国家法律:无
(2)国家法规政策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3)本市法规政策:执行国家标准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具体投诉请求:
1.申请信息公开。
2.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法定途径:
1.申请信息公开,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之规定)
2.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51条之规定)
(三)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1.国家法律:无
2.国家法规政策: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3.本市法规政策:执行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