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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建立和完善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有利于职能部门按照法定受理范围和规定程序,依法分类处理投诉请求,同时有利于引导群众按照法定途径和程序,依法理性反映诉求,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市卫生健康系统依法分类处理的信访诉求共涉及以下7类:

一、投诉举报类

(一)投诉医务人员从业资质;

(二)投诉医疗机构及内设科室资质;

(三)投诉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病历书写;

(四)投诉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诊疗行为;

(五)投诉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和器械使用管理;

(六)投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七)投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管理;

(八)举报违法生育;

(九)投诉社会抚养费征收;

(十)投诉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特别扶助金发放;

(十一)投诉医疗费用;

(十二)投诉医疗事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职业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病残儿等技术鉴定机构资质及专家构成、诊断鉴定程序等;

(十三)其他投诉举报事项。

法定途径: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市级相关规定的法定途径,依法履职调查处理。一是投诉人对处理意见不服,认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二是举报人对处理意见不服,且举报内容与其利益无直接法律关系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反映。要注意保护实名举报人。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执业医师法》《职业病防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医疗纠纷类

(一)涉及医疗机构内部管理的;

(二)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

(三)涉及医疗损害争议的;

(四)涉及医疗纠纷民事赔偿的。

法定途径:一是对医疗机构内部流程管理、服务态度、行风等方面不满的,向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提出。二是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可向所在地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也可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所在地区县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向所在地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市医学会再次鉴定。三是涉及医疗损害争议,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四是认为由于医疗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致残或死亡,要求民事赔偿的解决途径为:双方自愿协商,或向所在地区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所在区县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调解,或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民调解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重庆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常见行政权力类

(一)不服行政许可行为。

   1.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及医师资质认定;

  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4.传染病菌毒种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审批

  5.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许可;

   6.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执业许可

  7.医护人员执业许可;

  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9.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

  10.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11.放射诊疗许可;

  12.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

  13.医疗广告审查。

法定途径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如对许可决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等。

(二)不服行政确认行为。

1.涉及职业病鉴定的;

2.涉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

3.涉及精神障碍诊断与鉴定的;

4.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鉴定。

法定途径首次鉴定、再次鉴定。如对答复意见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一是涉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申请职业病诊断的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当事人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诊断的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当事人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卫生健康委指定的鉴定机构申请再鉴定。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二是涉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并发症鉴定实行县、市逐级鉴定制度。市级鉴定为终级鉴定。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三是涉及精神障碍诊断与鉴定的。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将其留院,立即指派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及时出具诊断结论。对诊断结论有异议,要求再次诊断的,应当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四是涉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鉴定的。要求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的,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进行;对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时,向接种单位所在医学会申请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对所在地医学会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不服的,向市医学会申请再鉴定。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市财政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主要依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不服行政处罚行为。

卫生健康系统行政处罚行为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证照、停业整顿等。

法定途径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等。

四、人事管理类

(一)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

公务员对于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及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等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分、清退违规进人、撤销奖励、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等人事处理不服。

法定途径复核、申诉。

主要依据《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

(二)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劳动和人事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解聘、辞聘、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法定途径调解、人事仲裁、诉讼。

主要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

五、政府信息公开类

(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二)认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三)认为政府信息公开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法定途径一是申请信息公开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办理。二是认为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其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三是认为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主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六、纪检监察类

反映卫生健康部门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公务员和其他公职人员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相关事项。

法定途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委管干部处级及以上由驻委纪检监察组负责办理;科级及以下由机关纪委负责办理。区县、委属(代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办理。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

七、信访事项类

对属于卫生健康部门职权范围,无法导入其他法定途径办理的信访请求,遵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按信访途径办理答复。

(一)对卫生健康政策法规的咨询、意见建议;

(二)历史遗留问题;

(三)政策调整产生的问题;

(四)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难以确定法定途径的问题;

(五)其他信访请求。

法定途径答复、复查、复核。一是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受理。对于政策咨询、意见建议类转相关业务处室做出解答。对于其他信访请求,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诉求不合理的解释到位,不服信访答复意见可提起信访复查复核。二是属于所属下级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该诉求之日起15日内转送、交办至有权处理机关,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三是不属于本机关及所属下级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该诉求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主要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重庆市信访条例》《重庆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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