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务委员会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商务流通领域信访事项中按照“法定途径优先”原则,通过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分类梳理如下:
一、不服行政处分或人事处理决定的
商务部门干部、职工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的,各直属单位和商会、协会工作人员对本单位作出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不服的。
法定途径:向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申诉(内部)。
二、举报市商务委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
反映市商务委及委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违纪违法的。
法定途径: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三、举报企业违法行为的
举报企业涉嫌非法经营、侵犯知识产权、偷税漏税、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法定途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举报。
四、属于民事纠纷的
各类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民事纠纷。
法定途径:有仲裁协议的,按照仲裁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范围的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购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终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他合法权益的。
法定途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属于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的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应向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商务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上级商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商务主管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