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继续沿用原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清单,暂不修订。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试行)*
类别 |
序号 |
信访问题内容 |
法律依据 |
反映渠道 |
办理程序 |
答复方式 |
不服答复意见的 引导途径 | |
环 保 业 务 类 环 保 业 务 类 环 保 业 务类 |
(一)举报排污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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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企事业单位污染大气、水、土壤、声环境以及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 |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 |
环境污染举报 (12369环保投诉热线,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开信箱,来信,来访) |
由区县环保部门调查核实,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导入环境行政处罚途径办理,制止违法行为;涉及跨区县或重大污染投诉、市直管企业由市环境监察总队会同相关处室及区县环保部门办理。 |
书面来信或来访的,用举报投诉事项答复函回复;通过电话、网络和微信渠道举报投诉的,通过原渠道反馈结果。 |
同一举报人就同一事实进行的重复举报,原则不再受理。如涉及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引导利害关系人申请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或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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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企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排放污染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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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企业不如实申报排污数据或超标排污。 | |||||||
(二)举报未取得许可从事相关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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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企业未取得项目环评审批擅自建设。 |
《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
行政处罚举报 (公开信箱,来信,来访) |
由区县环保部门调查核实,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导入环境行政处罚途径办理,制止违法行为;按照权限应由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由市环境监察总队会同环评处、建管处办理。 |
用举报投诉事项答复函回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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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企业未获得排污许可证进行排污。 |
由区县环保部门核查处理;市直管企业由市监察总队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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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企业未取得许可,或者违反许可内容从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活动。 |
由市环保局固体处调查核实,会同市监察总队办理。 | ||||||
(三)举报中介机构工作不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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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 |
《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
行政处罚举报 (公开信箱,来信,来访) |
由负责所涉项目行政许可及对中介机构有监管权的环保部门调查处理,涉及市环保局的由环评处牵头。 |
用举报投诉事项答复函回复。 |
同一举报人就同一事实进行的重复举报,原则不再受理。如涉及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引导利害关系人申请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或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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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环境监测机构在监测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 |
由负责所涉项目行政许可及对中介机构有监管权的环保部门调查处理,涉及市环保局的由监测处牵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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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环境治理第三方运营机构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 |
由负责所涉项目行政许可及对中介机构有监管权的环保部门调查处理,涉及市环保局的由规划科技处牵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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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 |
由负责所涉项目行政许可及对中介机构有监管权的环保部门调查处理,涉及市环保局的由市环境监察总队牵头。其中,举报取得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鉴定机构违法行为的,建议举报人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 | ||||||
(四)申请调解污染损害民事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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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排污者的环境污染行为对自己造成损害,主张赔(补)偿。 |
《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 |
调解申请 |
由区县环保部门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办理;涉及跨区县或重大污染,由市环境监察总队牵头办理。其中,各方对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引导当事人先委托技术鉴定,再进入调解程序。 |
用调解纪要或调解答复函答复。 |
一方不同意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协议后反悔的,主持调解的机构引导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其他行政部门、人民调解机构已经受理调解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诉讼案件的,环保部门不再受理。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受污染损害发生的纠纷,环保部门无权受理。 | |
(五)申请公开环保部门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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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了解环保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政府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
信息公开申请 |
区县环保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由区县环保局牵头办理;市环保局作出的相应由市环保局办公室牵头,引导其申请信息公开,按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办理。 |
用信息公开事项答复函答复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
复 议 诉 讼 类 |
(一)不服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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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环保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不服。 |
《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侵权责任法》《人民调解法》《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
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 |
对于递交行政复议申请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按有关程序办理;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复议诉讼类事项的,由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相关部门牵头,涉及市环保局的由法规处引导信访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用复议诉讼告知函答复。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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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要求变更、撤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 | |||||||
(二)不服环保部门对举报投诉事项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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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企事业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事项,环保部门经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举报人后,举报人仍然认为环保部门未依法履职。 |
举报人、信访人为环境违法行为利害关系人的,由原调查处理举报投诉、信访事项的相关部门引导信访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举报人、信访人非环境违法行为利害关系人的,则按信访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
用复议诉讼告知函/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答复。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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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民事纠纷,经当地基层政府、人民调解机构、环保或其他行政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反悔,要求重新调解。 |
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原调解机构引导其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
用复议诉讼告知函答复。 |
民事诉讼。 | ||||
(三)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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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进入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程序。 |
由法规部门引导信访人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途径提出请求或者申诉。 |
用复议诉讼告知函答复。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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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途径处理。 | |||||||
信 访 类 |
(一)反映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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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环保部门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未履行监管职责。 |
《信访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监察法》 |
信访事项申请 (公开信箱,来信,来访) 信访事项申请 (公开信箱,来信,来访) |
反映区县环保部门科室或乡镇环保机构的,由区县环保部门调查核实;反映区县环保部门的,由市环保局对口业务处室调查核实。 |
用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答复(告知不服答复意见,可30日内申请信访复查)。 |
复查、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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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环保部门对群众举报的属于本部门职责问题未及时调查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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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当事人向环保部门申请调解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而环保部门未调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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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向被举报企业透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 |
由有权处理的纪检监察部门牵头调查核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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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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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 | |||||||
(二)对行政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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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保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
《信访条例》 |
由有权处理的环保局对口部门调查核实。 |
用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答复(告知不服答复意见,可30日内申请信访复查)。 |
复查、复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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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保部门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提出意见建议。 | |||||||
(三) 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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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环保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分工。 |
《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
由环保组织人事部门牵头办理。 |
用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答复(告知不服答复意见,可30日内申请信访复查)。 |
复查、复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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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含义,及行政许可等。 |
由法规部门向信访人说明法律、法规、规章的解释权限、条件和程序。 | ||||||
非 环 保 部 门 职 能 类 非 环 保 部 门 职 能 类 非 环 保 部 门 职 能 类 |
(一)市容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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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市容“脏乱差”。如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粪便、建筑垃圾等;对生活垃圾(粪便)分类收集、处理、利用,对生活污水处理、回用,对城市绿化工作提出建议。 |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 |
向其它有环境保护监管权限的职能部门反映 向其它有环境保护监管权限的职能部门反映 向其它有环境保护监管权限的职能部门反映 |
涉及市环保局的由污防处、大气处、固体处等相关业务处室引导群众向当地市政(市容环卫、排水)、水利(务)、城管、园林绿化等部门反映或接访后按本级政府规定程序转送同级主管部门。 |
用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函告知、引导。 用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函告知、引导。 用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函告知、引导。 用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函告知、引导。 |
需要环保部门转办的,按本级政府规定的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说明理由。 需要环保部门转办的,按本级政府规定的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说明理由。 需要环保部门转办的,按本级政府规定的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说明理由。 |
(二)城乡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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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生活垃圾、粪便、生活污水收集、中转、处理设施,火车站、机场、轻轨、地铁、铁路、公路,输电线路及变电站,医疗机构、火葬场、公墓等公共基础设施选址(选线)规划不合理。 |
《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条例》《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公路法》《电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各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等 |
涉及市环保局的由环评处、固体处等相关业务处室引导群众向当地城乡规划、市政(市容环卫、排水)、交通运输、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反映,或接访后按本级政府规定程序转送同级主管部门。 | ||||
(三)城市综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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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社会生活、交通噪声,如广场舞音乐(锣鼓声)、夜市、家庭装修、燃放烟花爆竹等噪声;反映涉及占道经营的露天烧烤食品烟尘、气味;对烟花爆竹限产、限放,对机动车限购、限行等提出建议。 |
《治安管理处罚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
涉及市环保局的由环境监察总队引导群众向当地公安、城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反映。 | ||||
(四)农产品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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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违法生产、销售、使用高污染、高残留农药、兽药,建议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水产饵料,建议发展绿色农业。 |
《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农药管理条例》 |
涉及市环保局的由农村处引导群众向当地农业(渔业、畜牧)部门反映。 | ||||
(五)野生动物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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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乱砍滥伐、捕杀野生动物、破坏森林、草原等行为。提出保护野生动植物、草原、湿地等建议。 |
《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草原法》《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
涉及市环保局的由农村处引导群众向当地林业、农业(渔业、草原)部门反映。 | ||||
(六) 农村面源和畜禽养殖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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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农药、化肥、农用地膜、畜禽(水产)养殖污染。 |
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
涉及市环保局的由农村处引导群众向当地农业部门反映。 | ||||
(七)河道湖库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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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从河道取水、采砂,向河道、水库倾倒土石方,影响下游灌溉、人畜用水,妨碍行洪。 |
《水法》《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渔业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涉及市环保局的由污防处引导群众向当地水利、农业(渔业)部门反映。 | ||||
(八)矿山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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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无证采矿或者无证开山采石,或者在采矿、采石过程中破坏森林植被,爆破作业威胁周边居民人身、房屋安全,要求取缔无证采矿行为、规范采矿秩序。 |
《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森林法》 |
涉及市环保局的由固体处、农村处引导群众向当地国土资源、安全生产、林业等部门反映。 | ||||
(九)产业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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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落后、过剩产能,对淘汰落后、过剩产能者给予补偿;发展节水节能节材技术设备,取缔粘土砖,发展新能源;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对包装容器生产、销售单位征收后期处理费、建立押金制度,对一次性制品征税等;完善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和经济机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
《水法》《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的批复》 |
涉及市环保局的由规划科技处进行引导,群众向发改、工信、能源、水利、住建、国土、商务等部门反映。 | ||||
(十)技术发明及公益性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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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治理污染的新思路新工艺,撰写环境保护方面的论文、书籍,发明治理污染的技术或设备专利;提出保护环境倡议(如少开车、不用一次性制品等)。 |
《专利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 |
提出者可自行在媒体上发表、讨论、发布广告,专利权人可通过技术交易市场等商业渠道,与需求方平等自愿开展合作,通过投标参与公共环境治理工程。 |
涉及市环保局的由规划科技处、宣教国合处进行引导,环保部门不干预排污单位自主选择治理污染的技术和设备,不干预公共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不干预企业或个人开展污染治理技术设备开发、工程试验、市场交易活动。 | |||
注:1.受篇幅所限,本清单仅列举群众反映频率较高的信访问题。 2.本清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环保部法定途径清单梳理而成。由于各区县(自治县)某些信访问题的主管部门可能有与本清单不一致的地方,也可能出现同一类信访问题在不同区县(自治县)由不同部门主管的情况。 3.随着法律法规制(修)订、政府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信访问题分类、处理途径、职能归属、处理途径可能发生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