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试行)
一、申诉求决类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土地征收补偿
1、申诉求决事项: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异议,如:对被征土地地类、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有异议;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异议;对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费的计算有异议;对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有异议;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有异议等。
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
2、申诉求决事项: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异议,如:对已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有异议。
法定途径:行政诉讼。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3、申诉求决事项:对土地征收程序有异议,如:对征地过程中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听证、办理补偿登记程序有异议等。
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4、申诉求决事项:对土地征收决定有异议,如:对批准土地征收部门的审批权限有异议;对批准征收土地文件的真实性有异议;对批准文件涉及征地面积和范围有异议等。
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二)权属争议
1、申诉求决事项:国有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
法定途径:协商、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五条、第九条、第三十一条。
2、申诉求决事项: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
法定途径:协商、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五条、第九条、第三十一条。
3、申诉求决事项: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
法定途径:协商、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五条、第九条、第三十一条。
4、申诉求决事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争议。
法定途径:协商、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五条、第九条、第三十一条。
5、申诉求决事项:勘查范围、矿区范围争议(包括行政界线和其他界线勘定测绘成果争议)。
法定途径:协商、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土地复垦
申诉求决事项:土地复垦义务人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损毁的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负责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损失补偿费。对损失补偿费存在争议。
法定途径:调解、民事诉讼。
主要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九条。
(四)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
1、申诉求决事项:认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登记错误、不当履职、泄漏登记资料信息等行为,损害申请人利益。
法定途径:行政确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2、申诉求决事项: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薄记载事项错误的,如认为登记的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登记事项有错误,或认为用于产权登记的房产测绘成果有误。
法定途径:行政确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五)矿产资源的开采
申诉求决事项:认为因矿产资源整合重组、转型升级关闭,给矿业权人造成损失。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六)规划许可争议
1、申诉求决事项: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有异议。
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四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建村〔2014〕21号)、《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重庆市集体土地上非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2、申诉求决事项: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对交通项目选址意见书有异议。
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3、申诉求决事项:对市政项目、交通项目、建筑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有异议。
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4、申诉求决事项:对市政项目、交通项目、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异议(包含道路、轨道线形,高架或地下等)。
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5、申诉求决事项:对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处罚有异议。
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四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建村〔2014〕21号)。
6、申诉求决事项:对一般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含保护建筑)有异议。
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7、申诉求决事项:对历史建筑保护修缮项目规划许可有异议。
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要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8、申诉求决事项:对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规划许可有异议。
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要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七)人事劳动争议
1、申诉求决事项: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考核结果、人事处分等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法定途径:复核、申诉。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8号)第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
2、申诉求决事项: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与事业单位人员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等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法定途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主要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的行为。
(一)破坏农用地
1、举报事项:违反法律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条。
2、举报事项:违反法律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行为。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3、举报事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条、第三十七条。
4、举报事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条、第三十七条。
(二)违法批地
1、举报事项: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法定途径:行政处理、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五条、第六条。
2、举报事项: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法定途径:行政处理、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五条、第六条。
3、举报事项: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
法定途径:行政处理、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五条、第六条。
4、举报事项: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使用土地。
法定途径:行政处理、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五条、第六条。
5、举报事项: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或者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
法定途径:行政处理、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五条、第六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四条、第十条,《划拨用地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系列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
6、举报事项:违反有偿用地政策规定供应土地,违反招拍挂规定供应土地,违法低价供应土地,违反国家供地政策供应土地等。
法定途径:行政处理、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五条、第六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四条、第十条,《划拨用地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系列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
(三)违法占地
1、举报事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2、举报事项:超过批准的数量或标准违法违规占用土地。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3、举报事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4、举报事项: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5、举报事项:闲置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6、举报事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四)违法转让土地
1、举报事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八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十一条。
2、举报事项:未经依法批准,违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八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十一条。
3、举报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违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八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十一条。
4、举报事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九条。
5、举报事项: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九条。
(五)违反土地复垦规定
举报事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落实复垦措施。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
(六)违法审批发放矿业权证
1、举报事项:违法审批发放勘查许可证。
法定途径:行政处理、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条、第四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第二十五条。
2、举报事项:违法审批发放采矿许可证。
法定途径:行政处理、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条、第四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第二十五条。
(七)违法勘查和违法开采
1、举报事项:无证勘查和越界勘查(主要包括: ①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②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而继续进行矿产资源勘查;③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等违法行为)。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五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条。
2、举报事项: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五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条。
3、举报事项:无证采矿(主要包括:①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继续采矿;③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吊销后继续采矿;④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采矿(共生、伴生矿除外);⑤持勘查许可证采矿;⑥非法转让采矿权的受让方未进行采矿权变更登记采矿;⑦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⑧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⑨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的行为)。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五条、第四十二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4、举报事项:越界采矿(指采矿权人擅自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含平面范围和开采深度)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五条、第四十二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5、举报事项:破坏性采矿(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不合理的开采方法、开采顺序等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五条、第四十二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八)违法转让矿业权
举报事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
(九)破坏矿山地质环境
举报事项:认为矿业权人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时存在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
主要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2019年7月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十)地质灾害防治活动违法行为
1、举报事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筑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要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一条,《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
2、举报事项: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要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一条,《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
3、举报事项: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要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二条,《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
4、举报事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要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三条,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
5、举报事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要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
6、举报事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要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
7、举报事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要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
8、举报事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要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
9、举报事项: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要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五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10、举报事项:侵占、损毁、毁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要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六条,《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
11、举报事项: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防治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要依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三十一号,2015年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三十号,2015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二十九号,2015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
12、举报事项:不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备案。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要依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三十一号,2015年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三十号,2015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二十九号,2015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
(十一)违法向社会公开地图
1、举报事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地图编制活动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活动。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77号)第三十二条。
2、举报事项:应当送审而未送审。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77号)第三十二条。
3、举报事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77号)第三十二条。
4、举报事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77号)第三十二条。
5、举报事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77号)第三十二条。
6、举报事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77号)第三十二条。
7、举报事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77号)第三十二条。
8、举报事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77号)第三十二条。
9、举报事项: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77号)第三十二条。
10、举报事项: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77号)第三十二条。
(十二)地理信息违法行为
1、举报事项:地理信息生产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五条,《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2005修订)》第四十条。
2、举报事项:地理信息保管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五条,《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2005修订)》第四十条。
3、举报事项:地理信息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五条,《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2005修订)》第四十条。
4、举报事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在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五条,《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2005修订)》第四十条。
5、举报事项:在上述情形以外,法人及自然人违反法律法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涉密地理信息数据。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五条,《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2005修订)》第四十条。
6、举报事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汇交的测绘成果进行商业性提供或者开发使用。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五条,《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2005修订)》第四十条。
7、举报事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不按照规定管理测绘成果,造成测绘成果损毁、散失。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五条,《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2005修订)》第四十条。
8、举报事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封锁测绘成果资料,限制他人查阅、使用公开的测绘成果。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五条,《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2005修订)》第四十条。
(十三)违法测绘
1、举报事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重庆市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第32条。
2、举报事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重庆市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第32条。
3、举报事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重庆市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第32条。
4、举报事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重庆市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第32条。
5、举报事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以及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重庆市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第32条。
6、举报事项: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重庆市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第32条。
7、举报事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以及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重庆市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第32条。
8、举报事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重庆市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第32条。
9、举报事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重庆市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第32条。
10、举报事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重庆市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第32条。
11、举报事项:市外单位来渝测绘资质未登记和测绘项目未备案。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重庆市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第32条。
(十四)破坏测量标志和测绘设施
1、举报事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2、举报事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3、举报事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4、举报事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5、举报事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6、举报事项: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三十二条。
7、举报事项: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8、举报事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十五)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建设
1、举报事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2、举报事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市政项目、交通项目建设。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第十六条。
3、举报事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第十六条。
4、举报事项:以伪造、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手续。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第十六条。
(十六)破坏历史建筑
举报事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等行为;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等行为;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保护责任,造成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涉及违法建设行为的,属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受理;属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由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受理;属专属领域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受理)。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
主要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十七)未依法编制国土空间规划
举报事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
(十八)干部履职和廉洁自律
1、举报事项:检举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法定途径:监察调查、纪律审查、控告。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八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2、举报事项:检举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
法定途径:监察调查、纪律审查、控告。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八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三、信息公开类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某些信息。
申请事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途径: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