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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适用于处理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一)受理机构

重庆市及区县(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

(三)办理流程和要求

1.受理范围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2.管辖范围

1)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及以上(或者相当于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用人单位与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及港澳台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2)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市级机关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市级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

受托管辖的中央在渝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跨区县(自治县)发生的人事争议;

当事人工资关系或者当事人住所在本市的跨省(自治区、市)的人事争议。

3)区县(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劳动争议案件。 

3.申请的提出

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仲裁应该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人书写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4.受理审查

对仲裁申请进行审查,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办理时限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五)承办机构

1.市级。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办公地点:重庆市渝北区春华大道99号(重庆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北区3号楼201室);联系电话:88126935

2.区县级。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六)法定救济途径

1.一般裁决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终局裁决

1)劳动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执行程序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途径处理。

(一)受理机构

重庆市及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

(三)办理流程和要求

1.受理事项

1)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2)用人单位招(聘)用劳动者扣押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专业技术资格证、职业资格证、社会保障卡等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财物的情况;

3)用人单位建立用工档案的情况;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办理劳动者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以及执行集体合同有关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以及遵守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7)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以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8)用人单位遵守职业培训和招用技术工种规定的情况;

9)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10)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1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等遵守有关专门规定的情况;

12)有关组织和人员遵守和执行社会保险基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督检查事项。

2.管辖范围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下列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

住所地在主城区的中央和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

住所地在主城区的中央直属和市直属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

3)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劳动保障监察,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管辖;需要吊销许可证的,应当提请核发许可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处理。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就业专项资金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由支出基金、核发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受理就业专项资金申请事项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管辖。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用工中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对一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一并处理。

3.投诉程序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1)投诉应当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举报投诉接待人员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2)投诉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及本人身份证明资料;

3)以口头、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投诉的,投诉人应当自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身份和投诉内容确认;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补正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

5)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应推荐代表投诉;

6)投诉应符合以下受理条件: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

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

4.受理举报的基本要件

1)被举报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违法事实;

2)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

3)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

(四)办理时限

对符合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查处。需要补正证据材料的,补正完毕之日为收到投诉之日。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五)承办机构

1.市级。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办公地点:重庆市渝北区春华大道99号(重庆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北区3号楼3楼);联系电话:12333

2.区县级。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监察大(支)队。

(六)法定救济途径

劳动者对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性质的确认。

(一)受理机构

1.受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参保地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职工在参保地之外发生事故,参保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可委托事故发生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2.受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属于本市的,由注册地或住所地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属于市外用人单位但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生产经营地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

(三)办理流程和要求

1.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参保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申请提交的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

3)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3.要求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四)办理时限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或《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五)承办机构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承担工伤认定职责的部门。

(六)法定救济途径

对认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6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因工负伤初次(复查)鉴定(确认)

工伤职工经治疗和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或停工留薪期满后,应向区县(自治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劳动能力初次鉴定。

(一)受理机构

区县(自治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法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等。

(三)办理流程和要求

工伤职工经治疗和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或停工留薪期满后,向区县(自治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劳动能力初次鉴定。

(四)办理时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5日内送达被鉴定人、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五)承办机构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六)法定救济途径

1.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区县(自治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确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再次鉴定(确认)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

2.如工伤职工伤情发生变化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也可以在工伤发生且自生效的鉴定(确认)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向负责初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查鉴定(确认)申请。

五、因工负伤再次鉴定(确认)

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对区县(自治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申请再次鉴定(确认)。

(一)受理机构

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二)法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等。

(三)办理流程和要求

1.受理范围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区县(自治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确认)结论不服的。

2.申请的提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区县(自治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确认):

1)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直接提出申请。需准备材料:提交申请表、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的完整病历资料(具体要求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一次性告知书》)。

2)向区县(自治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申请表,由区县代为准备其他所需要材料,并转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申请后,等待电话通知参加工伤再次鉴定的时间、地点(一般在交齐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

(四)办理时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5日内送达被鉴定人、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五)承办机构

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春华大道99号(重庆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北区4号楼905室);电话:88622941

(六)法定救济途径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产生过程:从市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中抽取3名或5名医疗卫生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被鉴定人逐一进行医疗检查,依据伤残情况和医疗诊断材料,根据鉴定标准,作出初步意见。特聘医疗卫生专家复核鉴定意见,之后召开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员单位会议对鉴定意见逐个评审,确定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是一种依法作出科学证明的行为,由多个行政部门确定结论,因此,并非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来处理争议。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再次鉴定(确认)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

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复核申诉

(一)受理机构

原处理单位或重庆市及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

(二)法定依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

(三)办理流程和要求

1.管辖

1)复核:由原处理单位管辖。

2)申诉: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和地方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由主管部门管辖;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3)再申诉: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市级、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上一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2.时效

1)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的时效期间为30日。复核的时效期间自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计算;

2)申诉、再申诉的时效期间自申请人收到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

3.申请的提出

1)申请人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再申诉,应当提交申请书,同时提交原人事处理决定、复核决定或者申诉处理决定等材料的复印件;

2)申请书可以通过当面提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

3)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受理单位应当场出具收件回执。

4.受理

受理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四)办理时限

1.复核。受理复核申请的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人事处理的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2.申诉(再申诉)。受理申诉、再申诉申请的单位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五)承办机构

1.市级。市人力社保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春华大道99号(重庆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北区1号楼517室);联系电话:86867818

2.区县级。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

七、人力社保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市及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等。

(三)办理流程和要求

1.主动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重庆市及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重庆市及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开。

2.依申请公开。除重庆市及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还需要重庆市及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政府信息。

1)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信息公开申请书》。

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重庆市及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政务公开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书,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

2)申请要求

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要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表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等。

(四)答复时限

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时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重庆市及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政务公开部门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五)承办机构

1.市级。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办公室;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春华大道99号(重庆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北区1号楼810室);联系电话:88979805

2.区县级。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承担信息公开职能的部门。

(六)法定救济途径

1.认为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拒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当地政府、监察机关举报;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认为重庆市人力社保局拒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市政府、市级监察机关举报;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社会保险举报稽核

公民或社会组织对参保、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情况或者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情况举报。

(一)受理机构

重庆市及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事务中心、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以下统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重庆市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

(三)办理流程和要求

1.受理范围

1)公民或社会组织对参保、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情况的举报;

2)公民或社会组织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的举报。

2.举报的提出

公民或社会组织认为单位或个人在参保、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实名提出举报;

公民或社会组织提出举报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等方式递交举报资料。

对提出的举报,社保经办机构首先应审核举报是否如实签署本人姓名、地址和联系电话、身份证件号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信息;举报诉求是否明确具体;对属于稽核受理的举报案件,应当即或自收到举报案件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书面告知受理。

对需补正相关资料的,应当即或自收到举报案件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送达《补正材料通知书》,举报人应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提交补正材料;对不能按期补正资料的,应在补正材料限期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

对不属于稽核受理的举报案件,应当即或自收到举报案件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

书写举报案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举报,由举报接待人员进行笔录,并由举报人如实签署本人姓名、地址和联系电话、身份证件号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信息。

3.举报的办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确定受理的举报,按稽核程序办理完毕后,对未发现违规行为的,应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稽核情况书面告知被稽核单位或个人、举报人或社会组织;

对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稽核决定书面告知被稽核单位或个人、举报人或社会组织。

(四)办理时限

1.举报稽核从受理举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殊的,报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可延长30个工作日,同时告知举报人。

2.对经稽核未发现问题的,社保经办机构在稽核审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稽核情况书面告知被稽核单位或个人、举报人或社会组织;对经稽核发现有问题的,社保经办机构在稽核审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稽核决定书面告知被稽核单位或个人、举报人或社会组织。

(五)承办机构

1.市级。市社会保险局社保服务中心;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春华大道99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南区;联系电话:88152916

2.区县级。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法定救济途径

不服稽核决定的,在收到(知道)稽核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人力社保信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市及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市及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处理。

(一)受理机构

市及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

(二)法定依据

国务院《信访条例》《重庆市信访条例》等。

(三)办理流程和要求

1.受理范围

反映信访人所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人力社保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

对人力社保工作或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的;

检举、揭发人力社保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的;

控告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咨询人力社保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

其他依法应受理的信访事项。

2.信访事项的提出

信访人一般采用网络、书信等渠道,以文字形式提出信访事项;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当使用真实姓名(名称),写明身份证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基本事实、要求和理由,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线索;

信访人走访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各级人力社保局公布的来访接待时间、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也可以预约走访;

多人采取走访方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举不超过五人的代表;代表应当向其他信访人如实转告办理意见或者相关信息;

信访人采用口头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址、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基本情况,并由信访人确认;

信访人可以书面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代为提出信访事项并参与信访活动;代理人代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代理权;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信访事项,由其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代理人代为提出;

传染病患者提出信访事项应当采用走访以外的形式提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

3.流程

登记—受理—办理—办结回复—告知送达。

(四)办理时限

1.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方式或者信访人提供的其他方式告知信访人,信访人无法联系的除外;

2.各级人力社保局受理的投诉请求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书面处理意见;情况复杂的,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同时应当将延期理由书面告知信访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各级人力社保局受理的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应当研究、论证,按照相关规定答复信访人;

4.各级人力社保局受理的申诉、控告、检举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五)承办机构

1.市级。重庆市人力社保局信访处;重庆市渝北区春华大道99号(重庆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北区4号楼201室);联系电话:88696994

2.区县级。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信访工作机构。

(六)法定救济途径

1.信访人对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局属单位投诉事项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向当地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申请复查。

2.信访人对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向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市人力社保局申请复查。

3.信访人对市人力社保局局属单位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向市人力社保局申请复查。

4.信访人认为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对信访事项处理不作为的行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人力社保信访复查和复核

信访人对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局属单位作出投诉请求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向当地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向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市人力社保局申请复核。

信访人对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投诉请求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向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市人力社保局申请复查;信访人对市人力社保局局属单位作出投诉请求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向市人力社保局申请复查。

(一)受理机构

市及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

(二)法定依据

国务院《信访条例》、《重庆市信访条例》(202065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通知》等。

(三)办理流程和要求

1.申请的提出

1)信访人对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所属单位投诉请求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人力社保局申请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市人力社保局申请复核。

2)信访人对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投诉请求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市人力社保局申请复查。

3)信访人对市人力社保局局属单位投诉请求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力社保局申请复查。

4)信访人对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投诉请求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市人力社保局申请复核。

5)信访人可采取邮寄提交、直接提交、网上信访受理平台、通过信访事项原处理机关转送等方式提交复查或者复核申请。

应当同时提交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或者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原件、相关证据材料、需由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6)逾期未申请的,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即为信访事项终结意见。

2.提出复查或者复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的原信访人;

2)在规定期限内提出;

3)有具体的复查或者复核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且投诉请求的事项为原处理事项;

4)属于复查或者复核的受理范围,且属于复查或者复核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55人以上对共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应当推选代表提出复查或者复核申请,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四)办理时限

1.复查或者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或者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自复查或者复核申请确认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或者复核意见;

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办结,经复查或者复核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承办机构

1.市级。市人力社保局信访处;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春华大道99号(重庆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北区4号楼301室);联系电话:88152424

2.区县级。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信访工作机构。

(六)法定救济途径

1.申请人对当地人民政府或市人力社保局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市信访办)申请复核;逾期未申请的,复查意见即为信访事项终结意见。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信访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2.当地人民政府或市人力社保局作出的复核意见为信访事项终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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