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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0〕2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强度

1﹒续贷续保。对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贷款本金,以及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申请,给予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对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单户贷款规模1000万元以下的困难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支持银行将贷款本金展期6个月,利息缓期6个月后支付,免收罚息。对有实际需求的企业可予以续贷。各融资担保机构配合银行做好同步续保工作,并缓收担保费。各银行机构应给予融资担保机构合理的代偿宽限期。(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

2﹒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对其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资金,费率由0.2‰降至0.1‰。(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

3﹒担保增信。各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主动对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建立担保“绿色通道”,鼓励担保费减免10%以上。(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

4﹒降低贷款利率。鼓励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重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

5﹒中小微困难企业贷款贴息。对住宿餐饮、批发零售、居民服务、农林牧渔、制造、文化、旅游(指旅行社、星级酒店和游览景区管理)、交通运输、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9大类行业,且2020年1—6月主营业务收入同比下降50%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其经营活动产生的贷款利息,按不超过银行贷款1年期基准利率(以2020年1月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准)的50%给予贴息,原则上每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6﹒专用再贷款支持涉农和小微企业新增贷款。人行重庆营管部及其管辖范围内支行向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支农或支小专用再贷款,支持其在2020年2月26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新发放涉农贷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指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贷款利率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按照金融机构实际支付的再贷款利率的50%向借款人贴息。(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7﹒开展定向授信贷款。协调商业银行实施定向授信贷款,由商业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放定向授信贷款,增加贷款资金供应,最高可贷额度200万元。(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

8﹒疫情防控重点企业专项再贷款。由人行重庆营管部向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重庆农商行发放专项再贷款,银行向企业发放的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100个基点。企业获得的优惠利率贷款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鼓励全国性银行在渝分支机构积极向总行争取专项再贷款额度。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财政局、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9﹒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奖补。对担保费率在1.5%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单户生产经营性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市级财政按照累进激励原则给予担保费补助。其中,2020年新发生小微企业担保业务金额占新发生担保业务总额70%—80%的,给予1%的补贴;占比80%—90%的,给予1.2%的补贴;占比90%及以上的,给予1.3%的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0﹒外贸企业金融支持。支持进出口银行与我市商业银行开展针对中小外贸企业的政策性信贷资金转贷款业务(总限额10亿元),按实际发放贷款额给予中小外贸企业1%(年化)贴息资助。扩大信保资金池使用范围,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出口风险保障力度。鼓励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规模,简化报损和索赔程序,对外贸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比例提高至70%。(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

二、加强财税纾困力度

11﹒阶段性下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全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12﹒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调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13﹒中小困难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疫情导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造成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给予3个月的税收减免。(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14﹒防疫运输行业免税。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15﹒企业公益捐赠免税。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16﹒个体工商户无偿捐赠免税。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17﹒延长亏损结转年限。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18﹒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19﹒职业能力培训补贴。技能培训(含企业新型学徒制、家政服务培训)可将全部理论课(不低于总课时的30%)纳入线上培训,可通过线上授课、居家练习的实训课程也可纳入,创业培训可采取直播授课、线上互动交流答疑等方式开展培训。培训补贴最高4862元/人,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项目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20﹒建立防疫物资保供资金池。建立2000万元市级防疫物资保供资金池,对满足条件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可申请单笔最高100万元的免息借款,用于企业采购原材料、设备等。(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2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销补助。对疫情防控期间线上销售收入达到50万元及以上且社会效益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按不超过销售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线上销售2000单及以上且社会效益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按不超过快递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主体不重复享受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社)

22﹒持续推动港口物流降本增效。稳定开行沪渝直达快线,深化提前申报、船边直提、抵港直装,切实提升水运物流效率,降低水运物流成本。对我市内支线船公司承运的内贸和外贸集装箱纳入水水中转、铁水联运、口岸作业费补贴政策范围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财政局)

23﹒支持卡车航班助力国际货运恢复。对2020年年内新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内(每天1班及以上)定期国际卡车航班的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财政局、重庆机场集团)

24﹒支持公路运输企业恢复运营。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政策。全力支持零担冷链运输企业复工复产稳岗,对零担冷链运输企业给予贷款1年期基准率不高于50%的贴息,原则上每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财政局)

25﹒服务外包补贴。对医药研发服务、软件开发服务、系统运维服务、大数据分析服务等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服务外包业务,在岸业务视同离岸业务,享受相应补贴。服务外包企业或机构在2020年上半年开展的服务外包相关培训,线上培训视同第三方培训或线下培训,享受相应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三、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26﹒阶段性减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上述3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

27﹒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自2020年2月起,根据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全市统筹考虑安排。(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

28﹒缓缴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

29﹒援企稳岗返还。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实施疫期援企稳岗返还政策,返还标准为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30﹒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也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2020年6月30日以后,凡符合我市规定缓缴条件的企业,仍可按相关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累计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

31﹒减免房屋租金。疫情期间,对承租市级及区县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物流仓储企业,减免租赁合同约定的同期1—3个月租金。对商贸服务业经营主体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减免3个月租金,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可延期收取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企业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区县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32﹒减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租金。疫情防控期间,对承租国有性质单位的土地、生产设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减免1—3个月租金。对承租私营及集体性质单位的土地、生产设施的,引导和鼓励出租方适度减免租金。(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

33﹒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除高耗能行业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用电按到户电价的95%结算。其中,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单位2020年2月、3月份用电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执行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至2020年6月30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34﹒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气成本。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根据上游企业具体降价方案,按照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相应降低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2020年2、3月份气费结算采取就高优惠原则。(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35﹒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水成本。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对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单位用户,自来水价格按现行价格的90%结算;对除上述四类用户以外的非居民用户,自来水价格按现行价格降低0.1元/立方米结算。(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城市管理局)

36﹒缓缴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政策,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上一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减免50%;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的,减免60%;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的,全额减免。对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项目,延长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告知承诺期限,最迟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缴纳。(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

37﹒调整项目资本金监管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照项目施工进度,分楼栋申请使用项目资本金。疫情防控期间,将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缓存期延至6个月;在疫情发生前已监管项目资本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周转确有困难、工程建设进度未达到申请使用节点要求的,可申请提前一个节点使用项目资本金。(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各区县政府)

38﹒缓缴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受疫情影响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企业申请,可根据属地政府意见予以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时间自属地政府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在竣工验收备案前缴清。对2020年年内经市政府认定的市级物流重点项目生产性用房(厂房和仓储),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39﹒缓缴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受疫情影响的新开工项目,可申请延期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延期缴纳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2020年年内经市政府认定的市级物流重点项目生产性用房(厂房和仓储),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责任单位:市人民防空办、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财政局)

40﹒免征医疗器械产品及药品注册费。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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