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概念
信访事项复查,是指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以下称处理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向处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以下称复查机关)申请复查,由收到复查申请的行政机关作出复查意见的行为。
信访事项复核,是指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以下称复核机关)申请复核,由收到复核申请的行政机关作出复核意见的行为。
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的要件
(一)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申请人必须是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的原信访人。
2. 在规定期限内提出。
3. 有具体的复查、复核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且投诉请求的事项为原处理、复查事项。
4. 属于复查、复核的受理范围,且属于复查、复核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5. 5人以上(不含5人)对共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复查、复核申请,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二)申请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具体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适用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申请日期。
2.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请的,受委托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5人以上(不含5人)应提交推选代表的委托书,推选人应在委托书上签名、捺印或盖章。
3.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查意见书原件。
4.相关证据材料。
5.需由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不予受理范围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三)对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案件有异议的。
(四)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五)信访人对信访答复意见或者复查意见不服,越级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
(六)不属于本国家机关以及所属下级机关职责范围的。
(七)其它依法不属于复查复核受理范围的事项。
四、不再受理范围
(一)信访事项已经终结的;
(二)信访事项经调解形成调解协议书并已履行完毕的;
(三)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书已送达信访人,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
(四)其他依法不再受理的。
五、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理程序
(一)信访人对处理机关作出投诉请求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原处理机关或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复查行政机关或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
(二)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复查、复核行政机关经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复查、复核申请,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并说明理由。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区分情况,按照下列方式作出复查、复核意见,并书面送达信访人:
1.处理意见、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予以维持;
2.处理意见、复查意见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区分情况,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原处理、复查行政机关按照相应规定和程序重新作出处理。
(三)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受理后需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复查、复核意见的,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延期决定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
(四)信访人在复查、复核过程中提出新的信访事项,应当向有权处理机关另行提出。
六、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采取以下方式提交复查、复核申请:
(一)邮寄提交;
(二)直接提交;
(三)网上信访受理平台提交;
(四)通过信访事项原处理或复查机关转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