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重庆市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近日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完善了信访人的权利与义务,针对不便书写信访件或者走访的信访人,规定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信访事项并参与信访活动,同时强化了信访秩序的维护,明确了不得携带危险物品、扰乱公共秩序等8类禁止行为。
《条例》通过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张山在对《条例》解读时表示,《条例》完善了信访人的权利与义务,既保障信访人依法享有的信访权利,又促使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记者注意到,《条例》明确了信访人享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等11项权力,同时须遵守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等6项义务。
《条例》提出,国家机关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要求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包难案、解难题,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在信访渠道方面,《条例》要求国家机关应当设立信访接待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同时要求设立网络信访平台,鼓励引导信访人通过来信、电话、视频、网络等多种渠道进行信访活动。《条例》还提出,村(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网上信访代理点,依据信访人的委托提供信访代理服务。针对不便书写信访件或者走访的信访人,《条例》还允许其可以书面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代为提出信访事项并参与信访活动。
《条例》还扩大了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的范围,在邀请“律师、心理咨询师、社会志愿者、相关专家”参与的基础上,新增邀请或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织相关社会团体、学者、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群策群力,共同做好政策解释、思想疏导、法治宣传、督查督办等各项工作。
来源:重庆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