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本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本机关持有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机关负责全市信访工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本机关会产生并保存以下几类政府信息:
1.信访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办领导姓名;
3.办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受理群众网上信访事项等工作程序;
4.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5.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6.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8.其他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防范知晓或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该公开的信息。
二、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渠道有如下6个:
1.官方网站,网址:xfb.cq.gov.cn;
2.微信公众号,名称:重庆信访;
3.报刊、广播、电视等相关媒体;
4.新闻发布会、通气会、座谈会;
5.来访接待场所设置的电子显示屏、宣传栏等;
6.政府公报,以及印发的纸质目录及文本。
(二)本机关无官方出版物。
三、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重庆市信访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窗口处领取,也可以在重庆市信访办公室网站(网址:xfb.cq.gov.cn)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递交申请表:
1.当面提交,地址:重庆市群众来访接待中心(渝中区人民路214号);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2∶30,14∶00—18∶00。
2.邮政寄递,收件人:重庆市信访办公室综合秘书处;收件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14号;邮政编码:400015。通过邮政寄递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尽量选择中国邮政EMS投递,并在信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二)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在政府网站和有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进行查找;
2.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四、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情况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重庆市信访办公室综合秘书处;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14号;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2∶30,14∶00—18∶00;联系方式:023-63897803。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