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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信访条例》解读:立法促进“诉访分离” 推动“阳光信访”建设

日期:2020-07-14

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重庆市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原条例是2001年9月制定的,于2009年修订过一次,此次改动较大。”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山在解读新修订的《重庆市信访条例》时表示,“新条例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了制度设计,完善了诉访分离、分类处理、风险评估、网上信访等制度,对进一步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主要修改六方面

据张山介绍,此次修改主要有六个方面:

一是落实信访工作制度改革要求,增加了诉访分离、分类处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网上信访制度等内容。

二是完善了信访人的权利与义务,既保障信访人依法享有的信访权利,又促使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

三是完善了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市和区县(自治县)已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要求建立乡镇(街道)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促进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

四是强化了信访秩序的维护,列举了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的八类禁止性行为,引导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国家机关和信访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是确立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并要求信访工作机构要履行指导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职责。

六是扩大了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的范围,新增 “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织相关社会团体、学者、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

条例亮点

    关于条例的特色和亮点,张山表示,新条例畅通信访渠道,推动“阳光信访”建设。条例规定了“国家机关应当设立信访接待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国家机关应当设立网络信访平台,推行阳光信访、网上信访”。

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信访工作中的责任:一是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二是强调本市各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此外,条例明确规定了“诉访分离”原则,构建“法治信访”格局。这在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二条均作出相关规定。条例还细化受理范围,落实“分类处理”要求,要求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分别处理属于各自管理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来源:重庆人大网

重庆市信访条例


政策原文:

重庆市信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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