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既是我市贯彻落实中央《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具体细则,也是严肃信访工作纪律、加强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一项重大举措,对压实信访工作责任、推动信访工作科学健康发展,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一、出台背景
《实施细则》的出台,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需要。
(一)中央对加强问责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强化问责成为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色。2016年7月8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正式施行,党内问责工作更加精细化、系统化和法治化。信访工作作为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也必须树立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鲜明导向,着力构建“有权必有责、权责相一致,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责权体系。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各地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按照相关要求,制定了我市《实施细则》。
(二)预防和解决信访问题需要进一步压实责任。从实际情况看,很多信访问题之所以产生或久拖不决,根本原因是信访工作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一些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对其应当承担的信访工作责任不清楚,或者不愿承担具体责任。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松。
(三)我市信访工作责任制需要修改完善。中央印发《实施办法》前,我市信访工作责任制依据主要是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重庆市信访稳定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暂行办法》。鉴于《实施办法》对责任对象、责任落实、追责情形等有新的明确要求,我市原有的信访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任务和工作实际,有必要依照中央《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完善。
我市《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由市信访办牵头,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参加,成立起草工作组,工作组先后召开4次座谈会、2次书面征求区县和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几上几下、数易其稿,形成了《实施细则(送审稿)》,经市委法治办、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正式下发。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依据中央《实施办法》制定,在体例上基本与其保持一致,在具体措施上进行了细化、实化。共分5章20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3条,分别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指导思想。
第二章为责任内容,共5条,将信访工作责任主体划分为各级党政机关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责任、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责任和垂直管理部门责任、各级信访部门责任、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责任、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三章为督查考核,共2条,对信访工作督查、信访工作考核评价、干部考察听取信访部门意见提出了要求。
第四章为责任追究,共8条,明确了责任追究的9种情形、责任追究的方式、责任追究的启动和运用等。
第五章为附则,共2条,明确了解释单位、施行日期。
三、主要特点
《实施细则》全面贯彻中央《实施办法》,凡是中央《实施办法》明确的条文,都予以重申或细化。同时,立足我市实际,对责任内容和责任追究进行充实完善,对机制措施进行适度创新,尽可能细化、量化,更具操作性、实用性。
(一)责任适用的范围更广泛。以往信访工作责任制一般是对各级党委、政府提出要求,这次扩展到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青妇等人民团体也适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也要参照执行。
(二)责任主体的责任更明晰。在第二章“责任内容”部分,对各级党政机关和党委政府责任、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和垂直管理部门责任、各级信访部门责任、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责任、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责任分别作出规定。特别是首次对各级领导干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信访工作职责进行细化明确,不同层面、不同主体抓信访工作的责任更加明晰,解决了工作实践中理解不一、难以界定和把握不准的问题。
(三)督查考核的机制更健全。将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各级党政机关督查范围,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督查,重要信访事项、信访突出问题及时督查。信访考核评价机制更加完善,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期对本地、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同时,要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四)责任追究的情形更具体。第四章“责任追究”部分,在中央《实施办法》明确的6种应当进行责任追究情形的基础上,我市结合有关规定,细化补充为9种情形。在责任追究方式方面,《实施细则》将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区分为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集体责任采取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个人责任按照尽职免责、失责必问的原则,根据情节轻重,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分别作出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决定。对在日常信访工作中发现的应当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情形,由信访部门按照《信访条例》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对需要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向具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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