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 登录 注销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策解读

《重庆市信访条例》解读

日期:2019-05-30

2005年1月10日,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对信访工作原则、信访制度和机制、信访秩序等方面作了重大调整和修改。修订后的《重庆市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从2009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以人为本的信访工作新思路

新条例共八章六十一条,比原条例增加了一章十九条,设置总则、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信访工作机构及其职责、信访渠道和信访事项的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与办理、信访秩序、法律责任和附则八章。

新条例第三条规定了信访工作应遵循的五项原则,即"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合理、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预防和化解矛盾相结合;以人为本,便民利民的原则",其中"预防和化解矛盾相结合,以人为本、便民利民的原则"是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要求以及近年信访工作实际而增设的。这就要求国家机关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防止侵害人民群众利益行为发生,从而减少信访事项;通过协调、调解和督促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为了建立信访工作长效机制,新条例将实践中一些成功的做法,通过立法肯定下来,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第六条规定"建立市、区县(自治县)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其作用在于通过信访联席会议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信访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研究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处置突发群体性信访事件。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收到的投诉类信访事项,经审查可以调解的,应当运用调解方式处理。经调解争议双方自愿和解的,由处理机关出具信访调解书,经双方签字送达后生效。生效信访调解书的调解意见为信访事项终结处理意见。"这是我国在地方信访立法中首次规定信访调解制度,目的在于更多地使用调解方式化解社会矛盾,降低信访人的信访成本。

新增信访人三项权利

为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新条例中在保留了原来条例中规定的信访人享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行为提出控告或检举;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按照法定途径和程序得不到有效解决时提出控告和申诉;依照规定程序向国家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答复、复查信访事项、申请听证;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等权利外,还新增加了三项权利,即: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本人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政策咨询服务,对信访人隐私事项予以保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时,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新条例规定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时也应当履行的义务。

信访人权利和义务的进一步明确,使信访人对自己的权利、义务一目了然,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

畅通信访渠道成为重要职责

新条例在原条例的基础上专门增设了一章"信访渠道和信访事项的提出",这意味着畅通信访渠道是各级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的重要职责,各级国家机关要在工作机构、工作方式、工作制度、工作机制等方面,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无阻,为信访人信访活动提供便利,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畅通信访渠道,是维护信访人的建议权、申诉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信访渠道不畅是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有些政府和政府部门公布的相关信息不到位,信访人一信多投的现象比较普遍;一些信访人提出的信访办理事项得不到及时的信息反馈,使信访演变成走访、上访。

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应当设立群众来访联合接待场所,为方便信访人提出和查询信访事项提供服务",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在信访接待场所和互联网站应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接待场所地址、接待时间,受理范围,办理程序以及其他方便信访人的事项。

设置这些规定,为人民群众提供了一个联合接待场所,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接待信访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能保障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既有利于信访人查询信访信息,也有利于上级政府信访机构及时了解、指导和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新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信息系统,及时将信访事项登记、受理和办理情况录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方便信访人就近查询相关信息",这有利于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并能够及时了解办理情况;有利于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能够及时了解、督促有关机关受理、办理信访事项;有利于减少重复信访,减轻信访人负担。

实行追责制度

新条例在第七章"法律责任"中明确规定依法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处理信访事项应当承担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信访人的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的人员或者单位的;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打击报复信访人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这些条款无疑会成为信访群众紧握于掌中的一柄维权利剑。

当然,新条例并没有无节制地扩张信访主体的诉求权利,而是在强化中又有规范。

近年来,少数人在上访时,采取过激方式,如围堵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公路、铁路等,既影响了广大信访群众的正常信访活动,也扰乱了当地的社会公共秩序,给群众的工作生活带来不便。新条例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纠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信访接待场所滋事、滞留、弃留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煽动、串联、胁迫,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等六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与刑法等法律作了衔接,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一个法治社会,任何权利行使和保护都不能偏离法律航线和理性尺度,而这样的规定是建立和维护信访秩序,让信访工作正常开展的保障。

文/本刊记者 洪丰

  《公民导刊》2009年第6期

《重庆市信访条例》原文查看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