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互动交流 > 信访指南

重庆市信访办公室复查复核指南

日期: 2020-12-21
字体:

一、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概念

信访事项复查,是指信访人不服办理机关、单位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而提出申请,依法由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以下称复查机关、单位)对该信访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并作出信访复查意见的过程。

信访事项复核,是指信访人不服复查机关、单位的信访复查意见而提出申请,依法由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以下称复核机关、单位)对该信访复查意见进行审查并作出信访复核意见的过程。

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可采取以下方式提交复查复核申请:

(一)邮寄提交;

(二)当面提交;

(三)网上信访受理平台提交;

(四)通过信访事项原办理或复查机关、单位转送。

三、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的要件

(一)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的原信访人或其书面委托人

2.在规定期限内提出;

3.有具体的复查复核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且投诉请求的事项为原处理、复查事项;

4.属于复查复核的受理范围,且属于复查复核机关、单位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5.5人以上(不含5人)对共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复查复核申请,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二)申请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具体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适用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申请日期;

2.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请的,受委托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5人以上(不含5人)应提交推选代表的委托书,推选人应在委托书上签名、捺印或盖章;

3.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查意见书原件或复印件;

4.相关证据材料;

5.需由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不予受理情形             

复查复核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查复核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不符合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要件经补充仍不满足要求的;

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

)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

)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

)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

)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不属于本级机关、单位职责范围的;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五、不再受理情形

复查复核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受理:

(一)已经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

(二)中央和国家机关各单位作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后,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信访的;

(三)市委、市政府作出处理意见并经本级复核后,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信访的

)市委、市政府作出复查意见后,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信访的;

)已经复核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信访的;

)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作出后信访人在复查复核申请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信访的;

)申请人自愿撤回复查复核申请的;

)信访事项经调解达成协议,或争议双方达成和解后且已履行完毕,信访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

)其他依法不再受理的情形。

六、中止办理情形

复查复核机关、单位受理复查复核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办理:

(一)主要证据正在其他法定程序确认过程中;

(二)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三)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或者下落不明;

(四)复查复核机关进行调解申请人同意中止的

(五)复核机关进行听证的;

)其他需要中止复查复核的情形。

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流程

(一)信访人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查复核,信访人无正当由或不可抗力未在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信访事项办理终结。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的,应当在障碍消除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并书面说明超期申请的理由,是否受理由复查复核机关、单位决定。

    (二)收到信访人复查复核申请的机关、单位应当进行程序和实体审查,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信访人发放受理告知书,同时告知被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处理、复查卷宗。

(三)复查复核机关、单位依据查明的事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分析和论证,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四)信访事项处理和复查意见事实不清、依据不足或处理不恰当,以及未按《信访工作条例》导入相应途径或导入途径错误的,应当依职权直接变更、撤销或责令重新办理。

(五)申请人对重新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和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查复核。

(六)复查复核机关、单位作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后,应当及时送达或委托被申请人送达信访人。信访人应在收到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信访人拒绝签字的,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何时何地何人送达、信访人意见等情况。

(七)申请人在复查复核过程中提出新的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机关、单位应当告知其向有权处理机关另行提出。

八、责任追究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办理终结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解释劝阻;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办: 重庆市信访办版权所有     重庆市信访办主办

ICP备案: 渝ICP备05003300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98

渝公网安备   50010302002281号

返回顶部